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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件  (公告編號:11665 )
日       期
  2021-03-25 1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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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教務處
本校109學年度一年級總量管制公告

109學年度,總量管制年級:一年級。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3月19日桃教小字第1100022632號函核定。以下為本校109學年度一年級總量管制作業規定。


桃園市樂善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一年級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規定



民國1100104日訂定 



壹、依據: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



一、因應本校今年新生及學區新遷入人數眾多趨勢,計劃實施規模總量管制,管制範圍包含109學年度一年級,以期學校規模與學生人數適當。



二、充分運用教育設備與資源,確保學校教育效能,提升教學品質。



參、說明:



一、本校校地面積為1.79公頃,目前校舍使用情形,詳附表一。



二、本校學區於110年元月起,新建落成建案陸續交屋,於學期中陸續有學生轉入本校就讀,本校一年級原已接近班級人數標準,於110220日達116人,臨界本校一年級可容納人數(4*29=116) ,詳附表二、附表三。



三、因學期中無法增班,本校一年級學生人數臨界教育部普通班編班標準,故各依教育部規定之班級數及人數進行管制,俟學生人數超過班級飽和容量再行轉介學生。



肆、實施辦法:



一、本校經召開協調會議並函報桃園政府核准後,額滿學生轉介至大埔國小、文欣國小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轉介學校不得拒收但已申請總量管制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方式:



1、審查流程:



學生入學前,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於規定日期內申請登記後,本校再依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進行資格審查。【如有於本校學區內搬遷紀錄,建議附上全戶戶籍謄本,並注意前後搬遷日期是否呈現】



2、入學原則:



學生入學之排序,除依本規定錄取順位優先排序外,同順位者再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學生改分發至核定之受轉介學校就讀。



3、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4、證明文件:(下列三者之一)



(1)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2) 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3)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水費、電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5錄取順位:
    (1)第一順位:特殊個案學生。



1.經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公文】



2.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之列冊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證明】



3.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身障手冊】



4.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學 校,優先入學【申請書含證明文件】



5.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本人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重大傷病證明】



6.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之父母雙亡者。【證明文件】



7.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之兄姐於學生入學年度仍在校就讀者。



(2)第二順位:



 1.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直系血親具有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若無權狀者請檢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或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房屋稅證明



 2.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具有學區內房屋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已經公證證明



 3.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具有學區內房屋租賃契約(與房東簽訂)且附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



(3)第三順位:



1.未具備前列證明者。



6、其他:



(1) 住家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亦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及稅單者,如查屬世居或其他特殊情形,由本校主動告知家長替代證明方式,以確保學童就學權益。【請填寫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



(2) 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時,以一人為限。但新生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請填寫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



(3) 學生戶籍如果在本校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若曾遷出學區外,則不予採計。【請填寫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



(4) 因屬學期中達總量管制標準,故以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辦理轉學先後順序為錄取依據,俟學生人數超過班級飽和容量(4*32=128)再行轉介學生。



三、本校經核定實施總量管制後,將於七日內公告周知。



四、本校經核定實施總量管制年級,學生人數達轉介標準時,除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外,不能受理學生轉入。



五、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致未達轉介標準而有缺額時,依實際缺額於寒暑假辦理轉入申請,寒暑假期間得由本校自行統一受理轉入時間,並應將缺額及作業時間公告於校內及學校網頁,公告不得少於五日。



六、超額學生經本校協商轉介至鄰近受轉介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轉介學校不得拒收,但已申請總量管制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及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呈報桃園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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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附件圖示 附件
 附件圖示 附件1 109總量管制作業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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