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急件 (公告編號:13046 ) | 日 期 |
2022-01-19 08:27: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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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者 |
人事主任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 | |
銓敘部函知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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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銓敘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辦理。 二、 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三、 為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銓敘部依財政部函示規定,轉知相關作業方式,本校相關單位配合先行辦理,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申報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