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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普通  (公告編號:7849 )
日       期
  2017-08-21 13:41:49
列印 列印
公告者
  人事主任
公告單位
  人事室
轉知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問與答
重點修正摘要如下:
Q3: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依據及對象?
A3: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修正如下:
一、 退休公教人員:
(一)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二)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

連結連結
  無
附件圖示 附件
 附件圖示 附件1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問答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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