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及相關申請表各1份,公告周知 |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補助作業須知辦理。
二、本局為減輕本市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負擔,維護原住民學生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三、凡就讀本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原住民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學校營養午餐補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相同補助。
(三)家庭年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本市最低生活費(1萬2,821元)二點五倍。
(四)家庭財產之認定,包括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及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480萬元含房屋、土地及田賦,以公告現值計算),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符合前項條件,並同時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先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學校學生無力支付午餐費之補助。
四、家庭年所得認定標準及應列計全家人口範圍如下:
(一)家庭年所得包括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
(二)全家人口包括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
五、申請期限:104年度(104學年度第一學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須知之補助依申請人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及學校午餐實際收費標準全額補助為原則。倘當年度預算額度不足,則按申請人數平均分配。
七、前項所稱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指在校全日上課用餐天數,不包括參加課後學習輔導及寒暑期用餐天數。
八、申請人應於第四點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
(二)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清單。
(三)其他證明文件。
九、作業程序:
(一)前點申請文件經學校收件併同請領清冊(如附件二),敬請於104年11月6日前彙整函送本局辦理審查。
(二)前款文件經本局審查核定後,函請學校掣據請款(領據如附件三),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學校保管款專戶,並由學校轉知申請人。
十、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依實際就讀天數補助,不受第四點限制。
十一、因轉學或戶籍遷出而喪失補助資格之學生,須自喪失補助資格日起,繳還剩餘補助款。
十二、本局得隨時查核學校補助款執行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十三、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表件可至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袁莉瑄小姐、聯絡電話:03-3364195。 |
附件1 380082800Y0000000_0008456FK0_ATTCH1.docx 附件2 380082800Y0000000_0008456FK0_ATTCH2.doc |
教導處午餐秘書 2015-09-04 16:23:03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