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A號令廢止 |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B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二、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專員,電話:(02)7736-5943。 |
附件1 教育部令.pdf 附件2 教育部函.pdf |
人事室人事主任 2025-04-30 09:05:59發佈 |